毕业生常见问题

作者: 时间:2018-09-28 点击数:

七、其它相关问题

1. 如何审查、分析用人单位的信息。

答:鉴于目前一些非法组织打着招聘的幌子搞非法传销活动,在此提醒毕业生在收集就业信息时要提高警惕,多方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不要上当受骗,下面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1)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可通过“天眼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收集该公司的相关信息,如果没有这个企业的相关信息或信息很少并很模糊,则应尽量小心。

2)注意收集公司的注册资金、公司人数、信誉度及美誉度等信息,如果资金少、人员少,则要考虑是否应聘。

3)如果去公司面试,请同学们先不要与公司联系人联系,先到公司去看一下,了解一下公司情况之后,与公司人事部联系是否有招聘一事,之后再决定是否与公司联系人联系。

4)如果面试地点偏僻,面试人员少或没有其他人员在面试,则不要与招聘人员联系,尽快离开。

5)女同学在去外地找单位时,要结伴出去,不要单独外出,注意保护自己。

6)对广东省的一些合资企业、港资企业等单位的需求信息尤其是不熟悉的用人单位或在网上相关信息少的单位及待遇非常高的用人单位,要三思而后行,可与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联系,了解单位信息。

7)一些非法传销组织经常用一个知名企业的招聘信息来诱惑学生,留下的联系方式却是该非法传销组织的电话号码或手机号,对于公司给出的联系方式是手机号或小灵通的单位信息要格外加以注意。

对一个企业的前景分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社会形象。该企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如何?能否得到社会大众的尊重和认可?它的竞争同业和新闻媒体对其评价如何?

二、业务发展。该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其主要产品或服务是否适合社会需要?其成功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它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它在同业间的竞争优势如何?它的财务管理和利润水平如何?

三、企业文化。该企业的经营理念是什么?有无健全且深入人心的企业文化?其企业文化能否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发展?它的管理水平和管理风格如何?该企业鼓励什么样的行为方式?人际互动的气氛如何?

四、 权力结构。在该企业中权力是如何分配的?真正的权力核心在哪里?在决策过程中谁最具有影响力?决策是如何产生的?最高领导人的经营理念和领导艺术如何?高层主管的思想观念和能力水平能否切合当前及未来的发展?晋升机会如何?获得晋升的关键是什么?

五、竞争潜能。这是一个企业因应时势变化得以永续经营的能力,包括它的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应变能力、团队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竞争潜能的大小决定着该企业未来的前途和命运。

六、未来展望。该企业是处于开创期、成长期、巩固期还是停滞期?该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前景如何?其所在行业的发展态势如何?社会需求的变化状况如何?其发展战略规划是什么?

综合以上六个方面,对自己可选择的企业进行全面的考察,深入分析该企业的现状与前景,便于自己找到理想的舞台以发挥自己的才华,实现人生抱负。

2.如何了解毕业生就业政策?

答: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对毕业生就业给予了高度重视,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许多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毕业生可以登陆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查阅,网址是: www.hljbys.org.cn

3.想了解毕业生就业规则和程序有哪些渠道?

答:一是到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网站(www.hljbys.org.cn)上查阅;二是到就读学校的就业信息网上查阅;三是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咨询;四是到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6号)一楼办公大厅咨询。

4.对毕业生就业时维权有哪些建议?

答:初涉职场的大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在注重调节职业适应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1)学习劳动法规。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各地方性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调整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法律法规;

2)重视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到毕业生在实际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到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的劳动关系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毕业生要仔细分析劳动合同的内容,权衡利弊,切忌盲目签字;对模糊词句要提出质疑,对不平等条款要敢于指出,对不公平合同要坚决拒签。签订劳动合同后,毕业生也要持有一份合同,作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3)善用维权手段。掌握合法的维权手段是解决合法权益受损最有效的途径。一旦在实际就业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申请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对于用人单位一般的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题,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向该单位所在的县及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4)维权途径。如果毕业生在实际就业中遇到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12333”,咨询劳动保障的政策,获取有关的信息,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6.什么是社会保险?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7.什么是社会保险义务和社会保险权利?

(1)社会保险义务: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2)社会保险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8.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9. 如何计算试用期?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0.高校毕业生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后工龄如何计算?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为连续工龄。

11.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按规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此外,还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比如每年5月“民营企业招聘周”、每年9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每年11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3)职业中介机构

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12.哪些毕业生是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哪些帮扶政策?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为帮助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高校一般都会安排经费作为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求职补助,或对已成功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奖励。困难家庭的毕业生可向所在院系书面申请。学校也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困难家庭的毕业生给予主动帮助。

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1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要求,为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2013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1)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创业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其中,直辖市为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2)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3)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4)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5)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6)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

(7)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8)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9)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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