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18-10-23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工作要求,引导和支持更多大学生创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关于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4〕3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通过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完善创业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激发大学生(含国内各类高校的在校生、毕业生(肄业)、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力,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大力普及创业教育、开展创业培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加强政策落实督导,不断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使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层次持续得到扩大、提高和提升。

  2014-2017年,我省力争实现引领3万大学生创业的目标。其中:2014年不少于6600人,2015年不少于7200人,2016年不少于7800人,2017年不少于8400人。

  三、政策措施

  (一)普及创业教育

  1.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督导,着力推动和全面实现高校普及创业教育,实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实施“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计划”,组织开展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督查。(省教育厅,各高校。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各高校要积极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开展;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创业计划书评比、创业大赛等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知识丰富的师资队伍,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省教育厅,各高校)

  (二)加强创业培训

  1.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开发适合大学生创业培训课程,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高校)

  2.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根据大学生特点,结合市场实际,开发适合大学生创业培训项目。经过评审认定后,纳入创业培训计划,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高校)

  3.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定期考核、淘汰制度,切实建设一支具有创业经历、有敏锐市场洞察力、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师资队伍。通过创新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更加注重创业实务训练、实战演练,使创业培训更加贴近创业实际,切实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省人社厅)

  4.抓好培训质量监督,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健全并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将经过评审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纳入培训补贴范围;逐步建立根据培训项目的层次,对符合条件的参训大学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三)提供工商登记便利

  1.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完善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拓宽企业出资方式,鼓励大学生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省工商局)

  2.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优化业务流程,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为创业大学生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便利。(省工商局)

  3.支持大学生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对大学生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可以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省工商局)

  4.对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工商局)

  (四)提供银行开户便利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创业大学生办理企业开户手续提供便利和优惠。(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五)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1.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年每户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第2、3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六)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1.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合理调配信贷资源,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力度,优先满足大学生创业的资金需求,做到应贷尽贷,所需财政贴息资金优先、足额保障。大学生个人创业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合伙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最高贷款限额50万元;大学生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促进基地等,最高贷款限额4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2.扶持符合大学生特点的创业形态,对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且符合我省现行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3.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可采取抵押、质押、联保互保及信用担保等方式提供反担保。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因创业失败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参照经办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4.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大学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5.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对高校毕业生领办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应给予优先无偿资助,鼓励担保机构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6.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探索设立重点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创业投资基金。(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

  7.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或其他政策鼓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8.有条件的地区要对现有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进行整合,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向大学生创业实体提供支持。(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

  9.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在江西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固定营业场所,领取营业执照,能提供税收财务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从财政就业资金中列支。(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七)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

  1.大力发展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创业园区,或依托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农业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孵化园、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创业园、孵化基地或经营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工商管理局,各高校)

  2.各部门对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地方和高校,要积极给予对口支持和业务指导。要将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对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7号)条件的,按规定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各高校)

  (八)给予社保补贴

  对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省人社厅)

  (九)加强创业公共服务

  1.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协调有关方面针对创业大学生普遍遇到的问题开展创业公共服务,探索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机制并加强绩效管理,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高校)

  2.各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归集梳理,采用微信、微电视、手机短信等年轻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解读并提供咨询,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获得相应的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高校)

  3.建立健全青年大学生创业辅导制度,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创业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青年创业导师,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采取创业沙龙、创业者俱乐部等多种方式搭建青年创业者交流平台,经常举办交流活动,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大学生参加创业竞赛活动,省和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定期举办青年创业大赛,使之成为凝聚青年创业者、展示创业方案和创业项目的舞台,同时为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人等选择投资对象提供机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团省委)

  4.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省人社厅)

  5.加强服务创新,积极探索将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向网络创业就业领域延伸拓展的有效方式,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的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等)

  6.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体系的作用,对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开展针对性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国内信息、熟悉创业环境、交流创业经验、获得政策扶持。(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大学生创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为本计划实施提供有力保障。江西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为我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领导机构,省人社厅牵头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措施落实等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内容,加强协调配合,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二)明确目标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贯彻落实方案,将各项措施细化分解,明确目标和进度指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和完成期限,对本计划的实施做出具体安排。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

  (三)加强绩效考核

  要把本计划落实与执行情况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既定目标、进度、任务是否完成,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创业大学生是否得到支持帮助为考核重点,定期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将考评结果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和检查评估范围,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并通报有关方面,不断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舆论宣传

  对各级党和政府出台的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取得的进展、成效、经验和工作创新,以及创业大学生自强不息、勇于创业的典型事迹,各地要通过电视、网络、微信、手机短信等大众传媒予以广泛宣传,以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请于9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意见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应于每季结束后3天将本地(不含当地各高等学校)《江西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表》(附件2)、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该年度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情况报送至省人社厅。各高等学校应按季将《江西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表》(附件2)、按年度将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汇总情况后函告省人社厅。

省人社厅联系人:张新瑾

  电话(传真):0791-86658265

  电子邮箱:jx6658265 @163.com

  省教育厅联系人:彭宏博

  电话:0791-86765172

  传真:0791-86765173

  电子邮箱:563671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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