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作者: 时间:2018-11-09 点击数: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首次购房补贴

范围对象:对沈阳户籍在沈就业创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在编人员)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首次购买商品住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并承诺在沈就业创业五年以上的毕业生,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6万元、硕士毕业生3万元、本科毕业生1万元。

二、就业创业房租补贴

范围对象: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201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沈阳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博士(<35周岁)、硕士(<30周岁)和首次在沈阳自主创业的学士(<25周岁),以及2017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沈阳就业的学士(<25周岁),在沈阳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未正在或曾经享受过沈阳市公租房政策,可以申请房租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均应符合年龄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经申报审核后符合补贴条件,但由于本人原因,1年内未领取补贴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800元/月,硕士毕业生400元/月,学士毕业生200元/月。

三、就业见习补贴

范围对象:普通高校毕业二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补贴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由市财政按企业每见习一人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由市财政按企业每见习一人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补贴。

四、创业担保贷款

范围对象:凡在沈阳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贴息标准: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

五、创业场租补贴

范围对象:休学创业大学生、在读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沈初始创业(创业实体成立未满3年),并首次入驻由市人社局、科技局、经信委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辅导基地或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平台,企业运营状况良好,给予“场租全额补贴”。 补贴仅可享受一次,不同孵化平台间不可兼得。

补贴标准: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对租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年租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场地租赁费给予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租房补贴

范围对象:与大连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出具自主创业的相关凭证、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之日前5年内其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没有房屋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人才住房保障。人才住房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予以保障。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给予租房补贴,大专和本科毕业生每人补贴300元/月,硕士毕业生每人补贴600元/月,博士毕业生每人补贴900元/月。经摇号入围的实物配租对象,可入住大连市列入分配计划的人才公寓。

就业见习补贴

范围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对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见习期为3-6个月,见习单位应为见习学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补贴标准:见习单位负责为见习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不高于200元/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给予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指导管理费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带教老师的指导费用以及见习单位因见习带教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带教1名学员每月补贴50元。

社会保险补贴

范围对象: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对创业实体的社保补贴每户每年最多给予10万元。

求职创业补贴

范围对象: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和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每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创业场租补贴

范围对象:初次创业人员租用场地创办经营实体。

补贴标准: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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